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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两年未年审、开业180天没有投入的车辆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经营业户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公告

【发稿时间 :2017-06-12 10:03:26 阅读次数:

    现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及《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凡下列公示涉及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及车辆未在公示日起1个月内至太仓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交通窗口(地址:太仓市城厢镇县府东街993号楼,联系电话:53595078)或太仓市交通运政管理中心处理大厅(地址:太仓市城西北路98号,联系电话:53103207)办理相关手续的,将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进行注销。